国家是怎样形成的——读《社会契约论》
发布日期:2021-06-15   浏览:

十五世纪从意大利开始文艺复兴,西方国家进行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开始崇尚理性,知识分子开始批判神学系统、教会和国家的政治关系、专制的宗教。这种反思和批判造成了理性的狂飙和科学的爆发、对人类理性和权利的普遍尊重,推翻了以基督教为国教、强调禁欲主义的中世纪思想。欧洲掀起了启蒙运动,并且以法国最为激烈。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开始解体,法国大革命爆发。

卢梭作为法国启蒙运动的三杰之一,所著《社会契约》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人权与理性狂潮下的产物,也是法国启蒙运动中和推动法国大革命的重要读物。

在卢梭前,已经有一些西方的哲学家政治学家提出社会契约的思想。霍布斯首次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契约是“权利的相互转让”,人们签订契约、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所产生的结果是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洛克主张签订契约,除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权,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不能放弃、不可转让。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所产生的结果是有限权力的政府,国家即政府的性质不是也不可能是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描绘了一种人类社会的应该存在状态,通过签订契约,每个人向共和体无保留地让渡权利,建立道德集合体,统治者或政府受主权体的任用,在公共意志下行使具体事务,最终产生每个人的道德自由和人人平等的结果。

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卢梭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产生集强制的权利与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而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民主的一种。

具体地,他分为四卷阐释自己的观点。第一卷论述了社会契约的签订和社会秩序的形成。社会契约的产生是由于人类无法延续每个个体独立生存地原始状态,要联合、聚集个体,用整体的力量保护每个人的福祉,又能尊崇个人的意愿,保持个人的自由。奴隶制和最强者权利都是不可行的,要签订社会契约,向共同体无保留地让渡出自己的权利,共同体再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共同体的公共意志也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在签订契约后,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状态,用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代替自然状态下的不平等,用共同体下的巨大优势替代让渡出的自然自由状态。

第二卷论述了主权体及其权利。由于主权是公共意志的运用,任何变更都会造成公共意志的改变,显然不合理,因此既不能让渡,也不可分割。主权权利至高无上,绝不可被侵犯,但不能超越协议的界限,主权体要公正地对待每个个体,不能给一个臣民比另一个更多的负担,因此统治者不能要求臣民做任何对共同体无益的事,公众意志也不能评价具体的行为。

第三卷论述了政府性质及其运作方式。政府是臣民与主权体之间建立的一种中间体,目的是确保他们的双向联系,并且负责法律的执行和对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辩护。政府是主权体的执行者,可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的国家。政府制度不是契约,而是一种法律,因此人民不服从与政府,政府服务于人民,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或者罢黜政府。

第四卷论述几种社会管理组织和宗教的作用。公共意志不可摧毁,可以通过投票、选举表达。宗教信仰可以让公民热爱自己的责任,所以如果宗教教导人民向善,我们要宽容平民宗教。正如卢梭在结尾中所说,“我己经列举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则”,《社会契约论》一书虽然会讲到“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该怎样做”等实操性的办法,但似乎把它归为理论性的书籍比归为规范性的书籍更加合适,卢梭所论述的自由平等的思想、人类社会的应然状态、政治权利的原则,大概比如何建立国家、如何确定政府的形式、如何投票选举更加重要。

《社会契约论》描绘的社会发展图景十分美好,但隐约有一种“不真实感”。似乎在这个社会图景中,个人的具体意志是被忽视的。个体意志的总和不能代表公共意志,在个体意志下的投票结果的确体现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是整个共同体的意志,是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而产生的,但如何从有分歧的、充满私欲的个体意志形成道德聚合体的公众意志呢?对于个体意志中的分歧与矛盾,又要怎样处理呢?卢梭在书中的论述是:“无论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得到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但又说“一个人既然是公民,就表示他是同意国家所有一切的法律,甚至对那些不顾他的意愿而订的法律和他如果破坏其中任何一条就要对他实行惩罚的法律也是同意的”。由此可见,卢梭对于有分歧的、充满私欲的个体意志采取的是“置之不理”甚至是“强迫服从”的态度。

公民意志的分歧是不可避免的,想要处理在追求公意中个体意志的矛盾,要解决如下问题。其一,重新界定公意,在少数人与多数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下,也要努力寻找使分歧的人民重新结合的新共识。其二,充分协商,形成多数人利益的初步共识。其三,在对多数人的利益归纳整合的前提下,对被损害的少数人的利益进行补偿调节,以寻找新的共识。

但这并不是在说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发生冲突,因此要进行协调调节,公意是全体人民意志的集合,因此冲突其实是个人意志内部的冲突。用以上办法调节个体意志的矛盾似乎比“置之不理”或“强制服从”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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