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26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山东大学及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学院、系、处、所、中心)和驻校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学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含临时居住人员)。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定期和适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及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消防法规要求成立消防志愿者组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学校办公室、公安处、财务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处,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安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副职担任,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日常消防经费预算;提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报告,报学校及职能部门并监督实施;

(二)对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校园区域内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四)确定学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标志;

(五)建立全校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台账;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指导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检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校园区域物业公司消防管理;

七)组织指导全校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协助各单位组建消防志愿者组织并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演练;

(九)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受理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

(十一)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十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采集上报校园消防工作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调查处理校园内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善后及责任追究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及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是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二)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教学、科研和生产的安全操作规范、规程,并监督落实;

(四)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管理,杜绝违章违规操作;

(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六)确定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七)保护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保证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设有消防值班室的单位,应检查监督值班人员在岗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

(九)支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外,有关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财务部负责学校消防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以及使用情况监督。

本科生院、学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团委等部门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急逃生演练;保证每届新生的安全教育课时达到教育部要求;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者组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后勤保障部加强对物业公司值班人员配备监督;负责学校后勤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校内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送变电设施和线路,确保安全;在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中对消防设施设备统筹规划,按消防法规要求设计施工。

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宣传;加强楼内用火、用电管理;保证夜间防火巡查频次,及时发现火情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定期开展对楼宇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制定相应的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实验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校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校园区域物业管理部门(公司)在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范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及责任人、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器材数量、位置等。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手续,采取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履行相应手续。

各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必须留有逃生出口,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下空间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校内出租房屋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人)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聘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现火情时要及时报警,相关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学校每学期组织两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

学校物业监管部门定期对驻学校物业公司的日常消防巡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必须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对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及实验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培训,提高防范和自救能力。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值班员、学生宿舍管理员、餐厅厨房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重点接受安全教育。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三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及指挥协调人通讯联络方式;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涉及到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要对其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备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四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及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年度消防经费预算。消防经费用于校内公共部位或学校批准配备的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 消防基础设施的给水管网、供水系统的维修,由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由后勤部门落实维修经费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等内部消防设施、器材一般由各单位配备、维护;特殊部位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统一配备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校内承包单位、经济实体,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规范要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出租房屋的自用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维护经费由出租单位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器材应放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指定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四十条  学校统一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由楼宇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指定专人管理;各单位自行配备的灭火器材,由本单位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楼宇消防控制室应由楼宇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遮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应受法律处罚的移交司法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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