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及《山东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知悉、参与和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及学生权益相关事务。
第三条 学校成立山东大学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生公寓建设、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各学院(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后勤服务保障,统筹落实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积极建设“一站式”学生社区,坚持党建引领,践行一线规则,推动学生参与,构筑学生社区育人共同体,切实提升学生社区育人实效。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校—学院(培养单位)—班级—宿舍组成的四级教育管理责任体系,具体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各学院(培养单位)是学生教育管理主体,相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在公寓内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和学院要定期对学生住宿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向住宿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施,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日常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自律组织,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完成公寓内住宿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各学院(培养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自律组织,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寓内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公寓为平台开展系列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活动,提升学生公寓文化育人功能。
第二章 住宿调配管理
第九条 学生住宿须签订住宿承诺书或住宿协议,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学生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出租、出借床位。房间内的空余床位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不得占用或阻止其他符合条件学生入住。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访学等原因需调整宿舍,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统一进行。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同意,学院(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学生住宿安排进行内部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学生住宿情况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未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再提供住宿,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由学生向学院(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学院(培养单位)批准后,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情形的须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离校;
(三)个人提出退宿申请且被批准的;
(四)住宿协议到期;
(五)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
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住宿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协同处理。除毕业退宿外其他原因申请退宿的,本科生须经家长知情同意并签字,由学院(培养单位)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办理;研究生须经家长或配偶知情同意并签字,由导师、学院(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校外住宿学生须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加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山东大学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楼内和宿舍内不得有下列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在公寓楼或宿舍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使用或存有酒精炉、卡式炉、蜡烛、香烟、打火机、火柴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
(二)存有或使用危险品,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放射性、细菌和病毒标本等物品。
(三)存有或使用下列违章电器:
1.可能影响学生公寓安全的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杯、保温杯垫等电器;
2.电动(瓶)车电池及充电器;
3.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的电器。
(四)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私自更改电路和装置等,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插座的;
2.从固定插座引出线路的;
3.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4.从公共区域或消防设施引出线路的。
(五)未在公寓楼生活服务室(或公寓楼指定区域)按操作规程使用学生自有的电吹风机、电夹板和卷发棒或学校配备的电吹风机、洗衣机、微波炉、熨烫机等设施。
(六)宿舍内存在人走未断电现象。
(七)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个人物品占用公共空间,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十九条 为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学生公寓内禁止饲养动物。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其他住宿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须服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和学院(培养单位)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工作人员对学生宿舍巡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门禁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公寓作息时间制度等学生公寓相关规章制度。因特殊原因早出、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出公寓,不归者须向所在学院(培养单位)请假。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且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房间内应保持空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宿舍内垃圾及时清理,宿舍外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吸烟、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他人;不得从事、参与非法活动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退宿、文明离校。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破坏学校统一配备的公共设备,损坏公共设备要及时报修,丢失或破坏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风扇、洗衣机、淋浴器、开水器、空调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并作为学生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安全、学生表现、辅导员进公寓情况、学院(培养单位)参与公寓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学院(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评价和辅导员年终考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培养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星级宿舍评定工作,根据星级宿舍等级挂牌,并对未达到星级标准的宿舍进行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不配合学生公寓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学校可取消其住宿资格。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纳入学生综合评价,情节严重的,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视情节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未经学院(培养单位)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留宿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拒绝配合宿舍调整、拒不接受他人入住、擅自调换宿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出租、出借宿舍床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人走未断电,存有打火机、卡式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存有香烟、烟蒂,存有电动(瓶)车大功率电池或其他违章电器者,没收违章物品,由所在学院(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焚烧纸张杂物、为电动(瓶)车电池或其他大容量电池充电、使用违章电器或其他相关行为,未酿成火情或火灾者,没收违章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酿成火情或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楼内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险品者,没收违章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楼窗外、阳台放置物品造成坠落或向公寓楼外抛掷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楼内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公寓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因吸烟引起火情、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公寓楼内,因个人不当行为造成学校或他人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实施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设备运行或环境卫生等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本条目中涉及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权限和程序按照《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在山东大学学生公寓(含校外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修订)》(山大学字〔201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