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
发布日期:2021-12-08   浏览:

董必武(1886年-1975年4月2日),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号壁伍,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中国共产党的模范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家和法学家,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

1886年,董必武同志出生于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一个清贫的教书先生家庭。他自幼受到良好的启蒙教育,17岁时考中秀才。青少年时期的董必武同志,目睹清朝政府的腐朽专制和西方列强对中国人民的欺压掠夺,立志救国救民。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董必武同志毅然奔赴武昌投入战斗,从一个晚清秀才成为坚定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主义者,从此走上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不懈奋斗的职业革命家道路。他追随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先后加入同盟会和中华革命党,参加辛亥革命和反对北洋军阀袁世凯的斗争。然而,辛亥革命后中国社会的黑暗让他苦闷痛心,“触于眼帘,即市井萧条,民气沮丧,沉郁惨淡,人以幸生苟免为心”。董必武同志走上重新探求救国救民真理的道路。

在俄国十月革命影响下,董必武同志开始学习马列主义。他与李汉俊等人讨论俄国革命和布尔什维主义,得出中国革命“必须走列宁的道路”的结论。五四运动爆发后,他在上海参加这场反帝爱国运动,从中看到了民众行动起来的伟大力量,看到了中华民族新的希望。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创建人民新法制的艰巨任务。董必武同志领导政治法律委员会做了大量艰巨细致的工作。他领导出版《中央政法公报》,交流信息,指导工作。董必武同志强调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强调加强党对法制建设和法制工作的领导。他指出,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对党的领导不能有丝毫动摇。

党委应该考虑整个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法院应该向党委请示的是如何把政策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去。他主张要在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前提下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因独立审判对党闹独立,一切方针、政策都需要党的领导,要向党请示报告。这些论述,正确阐明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对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要大力培养法律人才。他认为,创建并发展新中国的法制,必须首先培养人才,要开拓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学教育路子。

董必武把毕生的精力,献给了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党和人民永远怀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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